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现将《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检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希接文后,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19

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管理制度。

检查内容:是否指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

检查方法:查阅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查阅是否明确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阅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情况。

(二)设施设备。

检查内容:用电设施和电路布设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相关情况。

(三)危化品管理。

检查内容:化学用品存放、使用是否规范、安全,是否落实具体人员进行管理;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按规定采购、贮存、出入库、使用等内容。

(四)持证上岗。

检查内容:操作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挤奶工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资质。

(五)人员防护。

检查内容:运输人员、操作人员是否采取有效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车辆、器皿等是否进行有效消毒灭菌;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操作人员生物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查看消毒措施和记录。

(六)消防设施。

检查内容:消防设施或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有效;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及相关部门验收及检验记录,查看生产场区、办公场所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及是否畅通。

三、检查依据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