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现将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希接文后,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17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的肥料产品。

(二)检查方法

1.生产企业检查

检查肥料是否经过登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生产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是否存在生产添加农药等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是否存在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检查企业生产记录、成品库、原料库、包材库、检验室、生产台账记录等。

2.经营场所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未经登记、登记不在有效范围的肥料产品,是否存在经营没有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无质量合格证的肥料产品。

检查购销台账中是否有与肥料登记信息不一致,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肥料产品的购销记录等。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1.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三、检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