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现将《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希接文后,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51217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生产许可情况、厂房、设备、原材料进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相关质量规章制度等,保证生产产品与农药登记证一致。

(二)农药经营企业及市场的监督检查

检查经营门店和网络销售农药平台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检查农药经营台账记录以及农药存放安全隐患等。

三、检查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