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现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希接文后,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8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畜禽定点屠宰资质
检查内容:查屠宰企业畜禽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三证”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方法:查阅相关证照及材料。
(二)畜禽屠宰活动
1.畜禽屠宰企业选址和条件
检查内容:检查屠宰企业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是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屠宰多种畜禽的,应当分别有独立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是否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设备、消毒设备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是否有依法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检查方法:现场对屠宰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屠宰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屠宰企业质量安全制度
检查内容:检查畜禽屠宰企业是否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和畜禽标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没有检疫证明等文件、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检疫证明等文件与现场查验情况不符或者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不得入厂(场),并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否执行国家待宰静养有关标准,保证畜禽在自然状态下静养;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是否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如实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畜禽产品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检查方法:现场对屠宰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屠宰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3.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疫
检查内容:检查畜禽屠宰企业是否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国家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是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检查方法:现场对屠宰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屠宰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4.屠宰信息报送
检查内容:检查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
检查方法:现场对屠宰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屠宰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屠宰安全生产
1.管理制度
检查内容: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
检查方法:查阅相关证明及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查阅是否明确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抽取1-2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随机选取现场员工进行提问,查阅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情况。
2.应急管理
检查内容: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是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并依据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是否对易导致事故发生和影响人员疏散、组织扑救的风险点,逐一制定防范措施。
检查方法:查阅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查阅企业风险评估和预警档案,查阅企业风险点防范预案。
3.特种设备
检查内容:锅炉、高压容器和液氨存储设备是否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装置;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通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上岗。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相关设备。锅炉、高压容器和液氨存储设备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有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证明文件。相关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等。查看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培训证明材料。
4.设备检修
检查内容:是否定期组织对消防、供电、制冷、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传动构件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检查方法:现场对照检修保养记录查看相关设备。
5.劳动保护
检查内容:在致昏、刺杀、剥皮、浸烫脱毛、燎毛、劈半、修割、无害化处理等危险作业岗位是否有劳动防护措施,现场工人是否得到有效防护。
检查方法:现场查看劳保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依照法律规定,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