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单位; 

  (三)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建设和发展政策等; 

  (五)全县民政事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捐赠等; 

  (六)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民政信息,应在柳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八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柳林县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柳林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柳林县行政办公大楼408室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84022653 

  传真号码:03584022653 

  邮政编码:033300 

  邮箱:liulinxianmzj@163.com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柳林县民政局信息公开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纳入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4种。凡列入“不合格”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考评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评股室、局属单位发出考评通知; 

  (三)被考评股室、局属单位接到考评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组织考评小组进行实地考评。在考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评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评股室、局属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和局属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林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部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室、各中心敬老院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各室、各中心敬老院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序由信息形成股室、分管领导、局长逐级审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室和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室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定期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柳林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股室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