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柳林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柳林县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试行)》和《柳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等三个文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柳林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柳林县委 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林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9〕17号)精神,现就城乡低保审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大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是低保申请受理核查初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信访处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具体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低保信息系统网络开发与管理;根据乡(镇)审批的低保对象按时发放低保金;监督、指导乡(镇)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乡(镇)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城乡低保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强戒所(看守所)内服刑、强戒或羁押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申请及声明授权

  (一)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县民政局规定的可单独申请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与申请人户籍类别相一致的低保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由户主或者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低保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声明授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需要做出以下声明和授权: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单独提出申请的对象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民政局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5.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乡(镇)、村(居)委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经济状况核查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城镇居民申请低保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农村居民申请低保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收入分类及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实际产量、数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同类品种的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工业、建筑业等上述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行业类别平均收入计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赡养、抚养义务。被赡养(抚养)人与赡养(抚养)义务人之间若有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收入。无赡养(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时: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l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50%)。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义务。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病或突发事故导致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民主评议通过后,可以不计算赡养(抚养)费。赔偿收入、遗产收入等扣除经查实确需安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分摊到月计算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转移性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5.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金、补助金和医保报销金;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中“十二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廉租住房补贴,临时性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疾人联络员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慰问款物等;

  4.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5.被赡养人子女或其他指定赡养人年满60周岁以上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给付的赡养费;

  6.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缴险期之前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

  7.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

  8.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等。

  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

  2.拥有机动车辆(不包括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的;

  3.拥有两套(含)以上房屋(人均面积低于廉租住房规定面积的除外)的;

  4.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

  6.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以上(具体由县民政局确定)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和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的;

  4.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

  6.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审批流程

  (一)受理

  申请低保以家庭或个人(符合单独申请情形)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核初查。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村(居)委会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低保保障的理由。

  (二)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民政局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对比对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对比对有异议的,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家庭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村(居)委会对预审比对通过的申请对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100%走访调查。重点查看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衣食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一致,结合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做出评估。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四)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五)公示

  经民主评议无异议的,应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和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

  (六)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期满后,应当召开政府会议组织评审,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由乡(镇)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纪检人员、包村包片干部、民政所、财政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村(居)协理员列席。

  会议的过程和结果要有详细的记录,所有参加人员须在评审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七)批准公示

  按照评审会审批结果,委托村(居)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完成系统审批操作,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并将其纸质档案一并退回。

  (八)县级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系统审批后,同时制作纸质版审批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九)低保金发放

  县民政局认真核对并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纸质版审批汇总表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数据,确认无误后,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低保金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十)动态管理

  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对暂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每年按季复核。

  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年一户一档,完善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收入核算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收入核算表、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每季度末前完成下季度新增及动态调整对象系统审批,保证系统数据与低保金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

  (三)县民政局核对无误后及时发放低保金。

  九、县级监督管理

  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低保审批汇总材料,县民政部门结合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低保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是否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等。县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并反馈抽查情况意见,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情况严重时,报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组研究,随时对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十、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严格执行《吕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吕梁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民发〔2014〕32号)文件规定的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三)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坚持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对不严肃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低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要认真做好信访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五)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县社会救助改革领导组研究意见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柳林县乡(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和《中共柳林县委 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林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9〕17号)精神,决定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试行)。

  一、资金筹集

  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并根据各乡(镇)人口数、地域贫困程度、上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项科目,每年由县民政、财政按每个乡(镇)5-10万元,打入乡(镇)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用于临时救助1-3个月且3000元以下救助额度资金支出,余额不足时经审查后及时增拨。

  二、使用范围

  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救助对象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就学、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遵循资金管理使用原则,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

  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中。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审批档案、资金发放名册及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档案,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将完备审批资料及每季度将救助统计报表和资金支出使用情况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和使用实施监督。

  四、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106号)文件规定,资金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柳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共柳林县委 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林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9〕1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性,方便困难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是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核查初审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政策宣传信访处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宣传、贯彻、执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政策宣传贯彻执行、信息公开、资金管理、重大救助事项实施、业务培训、电子档案备存、信访处理、绩效评估,同时指导监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与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各项工作。

  三、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在我县居住的全体居民。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在一年内重复申请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以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计算确定。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3个月以内且救助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3个月以上且超过3000元以上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原则上个人(含单人户)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5000元。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组专题研究确定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审批流程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也可由被委托人代为递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动发现受理,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助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个人书面申请(村委盖章并加注意见);

  (2)《临时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证明;

  (6)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须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户籍、收入、财产等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或村(居)民代表至少1人。

  3.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及时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对申请家庭中难核实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集体评议认定。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会人员的百分之五十,会议过程和结果要有详细的记录,所有参会人员应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4.审核审批

  各村(居)委会要及时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进行审核并拟定救助额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召开镇政府会议组织评审,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要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评审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由乡(镇)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纪检人员、相关包村包片干部、民政所、财政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未能批准的要进行书面告知并出具依据。会议的过程和结果要有详细的记录,所有参加人员应在评审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5.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结束后,通过村(居)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过程要摄录影像资料保存。

  6.资金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救助资金进行社会化发放。

  7.档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入户调查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救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纪要、有关影像资料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并每季度要将救助统计报表和资金支出使用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实行紧急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经各乡(镇)分管民政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参与调查核实人员以及当事人(委托人)签字后,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给予紧急临时救助。

  六、系统操作

  (一)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每月30日前完成本月救助对象系统审批。

  (三)每月30日前完成系统内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临时救助金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核对无误后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七、县级备案管理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临时救助审批报表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临时救助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并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领导组研究。

  八、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肃执行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全力支持指导各乡(镇)临时救助工作,各乡(镇)要确保临时救助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要认真做好信访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四)未尽事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县社会救助改革领导组研究意见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