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办:
为做好我县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工作,救济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不高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下拨你乡(镇)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下拨的资金为2025年7月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根据《关于调整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8〕104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转发<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吕退役军人发〔2024〕4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涉及乡镇要切实加强60年代精减退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核减,实现救助规范化、精准化。
附件:
柳民发〔2025〕70号柳林县2025年7月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汇总表
1、柳林县2025年7月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汇总表
2、柳林县2025年7月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花名表
柳林县民政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