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体企业、煤矿、选(储)煤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革命和“双碳”战略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和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全县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放管服效”改革成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煤炭行业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提升煤炭先进产能占比

提升煤炭先进产能是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扎实推动科技进步与管理创新,引导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化发展,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煤炭先进产能建设工作且已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25年全县先进产能占比要达到96%。特级安全高效煤矿产能作为煤炭先进产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煤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谋划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力求做到应报尽报,全力推进我县煤炭先进产能达标工作。

二、深入推进煤矿智能化全矿井建设

各煤矿要继续深入推进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全面进入全矿井智能化建设阶段,按照2027全县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的总体目标,梳理当前建设情况,细化分解任务,制定行动计划,除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煤矿进行局部智能化改造外逐矿明确全矿井智能化建设开工、建成时间2025年建成2座智能化矿井。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积极参与对接全省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持续推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常态化运用,开展5G场景应用,固定场所无人值守,关键环节机器人替代提高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科学稳妥推进煤炭增产保供

要准确把握安全和增产保供的关系,在预防超能力生产的前提下,引导具备条件的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合理安排采掘衔接和生产计划,做好设备检修。不达产煤矿要加强精细化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多措并举实现达产达效。同时要下定决心,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生产煤矿,引导督促重新评估生产能力,坚决核减无效产能。要加快产能核增手续办理和长期停产煤矿分类处置,积极实现增产,确保我县煤炭产量继续保持总体稳定,为全县经济发展贡献煤炭力量。

四、推进校地合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校地协同创新发展专项行动部署,坚持把推进校地合作作为促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产研相结合,年内邀请北京邮电大学以乔教授为首的团队对我县智能化矿井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实操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操水平,完善产学用协同创新机制,重点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探索开展煤炭先进技术装备联合攻关。继续与中国矿业大学合作,推广“无煤柱自成巷110工法”。

五、严格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

1.加强立项审查管理。按照《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规定,煤矿(或自主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上报主体企业后,主体企业要对其是否具备技术改造条件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具体改造内容、投资估算等。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原则上不得配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从其规定)

2.规范初步设计报批程序管理。按照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环节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晋能源行审发〔2021259号)规定:涉及新增主副井或其他井筒调整为主副井、水平延深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提交申请办理,减少“过路”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涉及煤层配采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申请办理。除省级、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含新增或变更安全出口、进回风井、管道井、专用行人井和专门用于绿色开采返矸井或通道),设计由主体企业批复,并分别抄送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3.简化项目开工管理。按照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21287号)规定,煤矿技改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主体企业批复开工(包括工期延期),将批复文件报送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技改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施工期限、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声明等涉及开工有关信息在本企业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煤矿企业技改项目未按照规定履行抄报程序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局取消生产能力登记公告。

县能源局收到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批复文件后,应对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批复开工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4.认真实施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技改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后,开始联合试运转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查同意后,报送县能源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信息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后,方可开展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依上述程序上报联合试运转延期方案后方可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原则不超过12个月。

5.从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相关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煤矿所属主体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技术专家须从省能源局组建的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执行专家回避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主体企业出具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含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送县能源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县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取消参验专家资格,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派专人全程指导重新组织验收。

6.切实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19600号)规定,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每季度进行100%的检查,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规范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

要按照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0489号)、《关于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能源煤技函〔2022184号)、《关于加强煤矿“一优三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44号)和《关于预防全省煤矿超能力生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431文件要求不断建立完善制度,强化流程管理,严格程序标准,全面规范我县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

1.严格把关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对煤矿企业上报的档案信息、相关佐证资料进行标准化和流程化的审查,对存疑的资料严格实施现场核查,确保填报的档案信息、佐证材料准确无误并与现场实际相符。煤矿生产能力、证照、灾害类型或等级、主体企业、煤矿名称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或生产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现采煤层、采煤工艺、生产系统等生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信息管理档案、变更公告。其余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在上述重要信息变更时一并变更。

2.规范主要生产系统优化管理。生产煤矿为优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采掘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提升装备水平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经主体企业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评审意见及批复告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系统建设完成后,由主体企业组织验收并及时督促变更公告。

3.规范煤矿采(盘)区管理。生产煤矿涉及采(盘)区接替的,若采(盘)区范围、接替顺序与原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由煤矿企业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原设计确定的基本原则编制采(盘)区设计;若采(盘)区范围、接替顺序与原批准的初步设计不一致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采(盘)区调整及接替设计。采(盘)区设计编制完成,省属集团所属煤矿报其上级公司审批,其余矿井报主体企业审批。采(盘)区设计应明确采(盘)区施工建设期间最大允许的掘进(或开拓)工作面个数、投产时的采掘比,并在主体(或上级公司)批复中明确。同一采区内近距离煤层采用联合布置、分层开采方式的,要明确工作面接替顺序。

准备采区施工前需将设计、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报县煤炭行业部门并完成公告变更后方可进行准备采区的采掘作业。变更生产采区,需提供之前采区封闭验收批复文件或之前采区巷道仍需利用的佐证资料及情况说明。

4.规范煤矿生产系统的封闭管理。涉及煤矿井筒、水平、采区和煤层关闭(封闭)的,由煤矿企业编制关闭(封闭)方案并负责实施,由主体企业负责验收。井筒、水平、采区和煤层关闭(封闭)验收完成后,煤矿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县能源管理部门并立即变更公告。

5.依法依规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县能源局要将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管理动态核查和自查自纠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25%,并达到全年100%全覆盖。督促各生产矿井严格落实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制度,提升公告准确率与时效性,依照公告的生产能力、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采煤工艺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严禁私自随意变更、划分生产采区,调整生产计划。

七、积极实施煤炭绿色开采技术应用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煤炭绿色开采的意见》和省、市能源局各项安排部署,围绕建设煤炭绿色开发利用基地总目标,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向绿色开采方式转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绿色开采技术应用。重点推广“无煤柱自成巷110工法技术”年内新增2座煤矿使用在条件适宜的煤矿推广充填开采技术,减少煤柱损失,着力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资源税减免、折算产能置换指标等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构建完整的绿色开采工作体系,切实推动全县煤矿绿色转型。

八、强化煤炭生产煤质管理

按照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376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煤质管理组织机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微量有害元素(汞、砷等)化验,常态化开展主要指标(硫分、灰分)化验,修订完善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加强日常生产煤质取样化验及现场管控,及时修正煤层硫分、灰分等值线图,规范生产煤质档案管理,按时报送年度生产煤质基本情况,确保煤炭质量达标。

九、规范生产能力核定

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和山西省能源局《关于预防全省煤矿超能力生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43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防范化解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重大安全风险

对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工艺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组织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煤矿,要及时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并及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产能。

防范煤矿超能力生产违法行为,督促煤炭主体企业或上级公司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积极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合理制定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优化生产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合理采掘抽衔接安排,科学制定生产接续规划、计划,减少生产水平、采区、作业头面,减少作业人员数量,科学优化采掘接续,降低开采强度发现有超能力等违法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及时移交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并列入失信名单,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十、严格瓦斯等级公示管理

按照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晋能源规〔20243号)和《关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的补充通知》,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应在全年瓦斯涌出量最高月份进行,并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要严格履行信息报送程序,鉴定完成后及时将鉴定报告、评审意见及批复文件、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登记表逐级报能源管理部门。对于新建煤矿竣工、能力核定批复、改扩建竣工、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工作面回采满半年、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后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要及时将鉴定委托信息和鉴定结果报送能源管理部门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要及时将年度煤矿瓦斯涌出量测定数据正式行文上报能源管理部门

十一、做好煤矿生产采掘管理

1.严格采掘计划管理。一是煤矿必须以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为依据,编制年度采掘计划;二是根据年度计划产量制定采掘计划,确定年度采掘工作面的编号及开采时间,明确计划以外的区域,不得安排采掘作业;三是主体企业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副总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煤矿的采掘计划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四是各煤矿于每年年初向县能源局上报年度采掘计划和红线标定工作。内容包括:采掘作业范围、采掘工作面数量、月度及年度产量、上覆村庄搬迁时限等内容;五是因开采条件、采掘地点及范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完善采掘计划,并上报县能源局。

2.严格煤矿图纸交换制度。由能源局牵头,组织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电力公司、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等8个部门,主体企业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煤矿矿长及技术矿长对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进行逐矿核实。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标明上季度煤矿实际采掘区域,划定本季度煤矿计划采掘区域,明确生产建设区域的拐点坐标,并分别用绿线上季度已采掘区域和蓝线本季度计划采掘区域标定,与相应季度生产建设无关的区域不得划入绿线范围,同时要掌握煤矿开拓进尺、准备进尺和回采进尺情况,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瓦斯抽采煤量)平衡,监督煤矿严格按规定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核实意见书,参加核实人员审核签字,主体企业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煤矿矿长及技术矿长、核查人员在图纸上审核签字后,报县能源局留存。

3.严禁开采村庄保安煤柱。每年年初,煤矿企业根据开采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对开采及采动影响范围内村庄进行排查,村庄保安煤柱内居民不计划搬迁的,按自然资源局规定留足保护煤柱,防止因采动引发、诱发地质灾害;村庄保安煤柱内居民计划搬迁的,要同采煤沉陷区治理、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66号)、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煤矿井田内村庄范围及村庄保安煤柱范围》的通知(柳政发〔201312号)、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矿企业保安煤柱留设与变更和压煤开采有关事宜》的通知(柳政发〔20192号)以及中共柳林县委办公室、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采矿引发地质灾害防办发〔202146等文件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搬迁后,按程序核销村庄保安煤柱,村庄保安煤柱未核销的,不得进行回采。

十二、落实并实施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按照《吕梁市能源局、吕梁市公安局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工作设施方案》(吕能源节能发202174号)要求,各煤矿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工作,确保煤矿网络信息安全、可靠运行。

柳林县能源局

202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