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体企业、煤矿、选(储)煤厂:
2009年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以来,全县煤矿技术装备和基础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升,煤炭行业发展持续向好。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能源领域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指导全县煤矿、洗(选)煤厂的生产技术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全县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管理工作;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生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上报备案、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全县煤炭质量管理、回采率管理;煤矿生产布局、采掘接续、矿井“四量”管理;村庄核销资料的形式性审查及存档工作。
拟定煤炭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煤炭生产总量调控、产能置换和重组整合相关工作;全县煤矿、洗(选)煤厂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和初步设计、项目开工及联合试用转审批,以及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煤矿(含洗煤厂)改扩建上报备案工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注册上报工作;承担审批、核准、审核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探索建立煤炭开发及清洁高效利用境外产能合作基地;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表》进行报备;煤炭改革相关工作。
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等主要生产要素管理工作
(一)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1.立项。按照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文件规定煤矿(或自主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上报主体企业后,主体企业对其是否具备技术改造条件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具体改造内容、投资估算等。对于申请开展煤矿配采项目的,要按照晋煤行发〔2014〕150号文件规定的配采管理五大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上报县能源局。
2.初步设计。按照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文件规定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由煤矿报主体企业组织审查后,按照以下要求审批。①涉及新增主副井或其它井筒调整为主副井、水平延深的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由主体企业根据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公布的相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批复。②涉及煤层配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44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8〕138号)有关规定执行。③除省市能源局审批以外的其它项目(含新增或变更安全出口、进回风井、管道井、专用行人井和专门用于绿色开采返矸井或通道),设计由主体企业批复,并分别抄送省、市、县能源局。
3.开工。按照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文件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单独保留煤矿)自行批复。煤矿主体企业(单独保留煤矿)批复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包括工期延期)后,要及时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施工期限、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声明等涉及开工有关信息在本企业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为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开工批复文件应抄报省、市、县能源局,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将批复文件(原件)及时报送或邮寄到省、市、县能源局。
4.联合试运转。按照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文件规定增加或调整为主副提升井筒的,以及水平延深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其它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前,应当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规定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查同意后,填写《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联合试运转登记表》按程序备案。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依上述程序上报联合试运转延期方案后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5.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晋能源煤开发〔2021〕587号文件规定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表》并将单位工程明细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资质证照、中标文件、工程合同、项目部(监理部)制度职责、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料报主体企业审核。审核合格后,主体企业在《工程质量监督表》上加盖公章,并于15日内将此表报送、邮寄或将扫描件通过网络发送至省、市、县能源局进行报备,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煤炭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把单位工程验收关,对竣工的单位工程要及时组织参建单位验收,力争竣工一个,验收一个,严禁在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后或进入联合试运转前进行集中验收和突击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要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联合试运转前,煤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个数要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且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三同时”等单位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将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整理汇总,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报主体企业,汇总表内容经主体企业审核后加盖公章作为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依据。煤炭建设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建设单位即可向主体企业报送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并填写工程质量合格确认书。主体企业对上报的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予以确认,确认合格后,确认书上须加盖企业公章作为煤炭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同时主动将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结论在本企业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竣工验收。按照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文件规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联合试运转及相关专项验收后,由主体企业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竣工验收。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主体企业出具竣工验收文件(含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登记表》由市、县能源局签字盖章后报省能源局。县能源局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合理制订监管计划进行抽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二)规范生产煤矿技术管理
1.采区设计。涉及采区接替的,若采区接替顺序与原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的由煤矿企业按原设计确定的基本原则编制采区设计,并由主体企业负责审批;若采区接替顺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由煤矿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采区调整及接替设计,由主体企业负责审批,并及时上报县能源局。
2.系统改造。涉及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供电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装备发生变化的,由煤矿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由主体企业负责审批,并及时上报县能源局。
3.关闭情况。涉及煤矿井筒、水平、采区和煤层关闭(封闭)的,由煤矿企业编制关闭(封闭)方案并负责实施,由主体企业负责验收。井筒、水平关闭(封闭)验收完成后,煤矿企业要将验收情况上报县、市能源局。
(三)加大煤矿生产能力等主要生产要素监督管理
1.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日常管理。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变更)时,要对照填报的档案信息、变更依据和现场实际进行审查,确保矿井主要生产要素与公告内容一致。对于新投产矿井首次公告或生产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公告变更的,或对申请生产能力登记上报资料存疑的,县能源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县能源局要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动态管理,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全县所属煤矿的25%,并达到全年100%全覆盖。对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生产的煤矿,核查中发现煤矿证件过期以及生产工作面个数、采煤工艺、井筒、生产系统等生产要素信息失实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的,要督促煤矿立即整改。
2.生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动态监管。煤矿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要建立专门档案,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所属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月30日前将《建设项目项目动态管理台账》上报县能源局;县能源局对地方监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负监督管理责任,要通过专项督查、抽查核实等方式,对煤炭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对未按规定履行开工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停缓建矿井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开工手续的,正常建设矿井工期到期未按规定履行延期手续的,责令项目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中途停建情况时,应及时履行报停手续,报停的建设工期可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剔除。每季度100%进行动态检查。
三、强化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一)煤炭建设项目(新建、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改扩建)管理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产能置换审核。煤矿企业编制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后,由煤矿主体企业报送县能源局,县能源局初审后上报有关部门。
2.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项目(中标)备案。县能源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生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资质备案和施工项目(中标)备案,未进行施工企业资质备案和施工项目(中标)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审批。煤炭建设项目(含洗、选煤厂)初步设计、开工建设实行分级审批。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由县能源局初审后上报市能源局审批;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由县能源局初审后逐级上报省能源局审批;煤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开工建设审批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按照晋煤办发〔2017〕458号和晋煤办发〔2017〕615号文件规定执行。此外,新建煤矿还须提供经原项目核准(审批)机关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须提供经省能源局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洗、选煤厂改扩建需提供“减量置换”方案)。
4.煤炭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开始联合试运转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主体企业将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市、县能源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后,方可开展联合试运转(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参照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要求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5.煤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煤矿所属主体企业按照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内容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专家从省能源局组建的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主体企业出具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附专家签字后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及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登记表》报送省、市、县能源局(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参照煤矿建设项目进行)。
6.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生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和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前,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表》,主体企业在《工程质量监督表》上加盖公章,并于15日内到省、市、县能源局进行报备。
(二)强化煤炭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1.建立煤矿建设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工作台账,完善《柳林县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健全煤矿建设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定期跟踪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县能源局于每季度首月7日前上报市局上季度《柳林县煤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表》。
2.强化煤炭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县能源局要对煤炭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对未按规定履行开工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停缓建矿井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开工手续的,正常建设矿井工期到期未按规定履行延期手续的,责令项目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煤矿产能置换方案落实不到位或未及时调整方案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中途停建情况时,应及时履行报停手续,报停的建设工期可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剔除。
3.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加大对煤炭建设项目(含洗、选煤厂)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县能源局对煤炭建设项目(含洗、选煤厂)进行“全覆盖”检查。单位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由施工企业负责收集、整理、自评,由主体企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证定级。对检查发现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4.规范煤炭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建设,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作业规程、相关技术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对违反建设程序和施工顺序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建设,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对未按照批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夯实煤炭行业基础管理工作
(一)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管理
煤矿每年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县能源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普核或专项核定工作,对于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要组织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二)做好煤矿生产采掘管理
1.严格采掘计划管理。一是煤矿必须以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为依据,编制年度采掘计划;二是根据年度计划产量制定采掘计划,确定年度采掘工作面的编号及开采时间,明确计划以外的区域,不得安排采掘作业;三是主体企业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副总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煤矿的采掘计划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四是各煤矿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县能源局上报年度采掘计划。内容包括:采掘作业范围、采掘工作面数量、月度及年度产量、上覆村庄搬迁时限等内容;四是因开采条件、采掘地点及范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完善采掘计划,并上报县能源局。
2.严格煤矿图纸交换制度。由能源局牵头,组织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电力公司、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等8个部门,县属煤矿每年交换两次,分别为本年度1月份和7月份。为及时掌握省属煤矿经济运行及村庄搬迁情况,每年1月份交换一次,主体企业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煤矿矿长及技术矿长对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进行逐矿核实。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标明上季度煤矿实际采掘区域,划定本季度煤矿计划采掘区域,明确生产建设区域的拐点坐标,并分别用绿线(上季度已采掘区域)和蓝线(本季度计划采掘区域)标定,与相应季度生产建设无关的区域不得划入绿(蓝)线范围,同时要掌握煤矿开拓进尺、准备进尺和回采进尺情况,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瓦斯抽采煤量)平衡,监督煤矿严格按规定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核实意见书,参加核实人员审核签字,主体企业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煤矿矿长及技术矿长、核查人员在图纸上审核签字后,一份煤矿留存,一份县能源局留存。
3.严禁开采村庄保安煤柱。每年年初,煤矿企业根据开采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对开采及采动影响范围内村庄进行排查,村庄保安煤柱内居民不计划搬迁的,按自然资源局规定留足保护煤柱,防止因采动引发、诱发地质灾害;村庄保安煤柱内居民计划搬迁的,要同采煤沉陷区治理、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66号)、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煤矿井田内村庄范围及村庄保安煤柱范围》的通知(柳政发〔2013〕12号)、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煤矿企业保安煤柱留设与变更和压煤开采有关事宜》的通知(柳政发〔2019〕2号)以及中共柳林县委办公室、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采矿引发地质灾害防办发〔2021〕46号)等文件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搬迁后,及时到县能源局核销村庄保安煤柱,村庄保安煤柱未核销的,不得进行回采,否则按照《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
4.严格采掘布置管理。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采区设计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明确的生产水平、生产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严禁私自调整矿井采掘部署;各煤矿根据采掘工作面开采条件、采掘接续条件等情况,制定年度采掘工作面衔接计划和接续日期。
(三)加强煤炭产量调控工作
一是煤矿严格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月产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年产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二是主体企业不得向煤矿变相下达超能力的产量计划;三是煤矿每月26日由技术矿长牵头对采掘范围、煤炭产量、村庄保安煤柱等进行全面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填写《柳林县煤矿产量自查表》,报县能源局;四是县能源局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对煤矿进行核查;五是加大处罚力度,煤矿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否则按照《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
(四)规范煤炭行业数据统计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煤炭行业产量及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经济运行情况,主体企业(煤矿)务于每月2日前报送《柳林县煤炭产量及产值情况表》、《柳林县煤炭经济运行报表》、《柳林县煤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所有独立洗煤厂每月2日前报送《柳林县独立洗(选)煤企业经济运行统计报表》。企业报送的报表相关数据应真实、准确,与报送统计部门的一致,且要做到应统尽统。
五、促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
(一)提升煤矿洗煤厂配套率
原则上不得新建选煤厂,未建洗煤的主体企业要通过与就近或适宜的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通过并购联营或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洗选加工,原煤运输距离控制在5公里(主体企业已有独立选煤厂的,运输距离不受5公里限制),煤矿原煤全部配套洗选或充分利用富余社会洗选能力洗选,进一步提高全县原煤入洗率。
(二)推动洗选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定
立足煤炭清洁利用供给侧改革,大力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提高洗选行业技术装备和规模化水平,以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完成洗选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定,推进先进洗选产能建设。
深入实施洗选行业升级改造,认真贯彻《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对合法生产运营的煤炭洗选企业,全面实施标准化考核定级,不断完善现场抽查和日常动态检查机制,助推煤炭洗选行业稳步、规范发展。
六、加大先进产能矿井建设力度
(一)在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上下功夫
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成果应用,加快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各大系统装备升级改造,重点推进采掘工作面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持续深入开展煤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及全员生产效率,确保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90%,综合单产平均达到20万t/(个·月)。
(二)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上下功夫
以优化生产系统为切入点,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成果应用,大力推广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技术,2021年我们在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无煤柱自成巷110工法专利技术”取得了成功的基础上,将在金家庄煤矿全面推行“无煤柱自成巷110工法技术”。减少煤柱损失,着力提高煤矿采区回采率,确保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
综合开发利用矿井水、煤矸石、煤层瓦斯等煤系共伴生资源,支持中煤、煤泥、煤矸石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和低浓度瓦斯利用项目建设,加快矿井水处理升级改造和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实现煤矸石环保达标处理,矿井水(矿坑水)利用率不低于90%,瓦斯利用率不低于85%。
(三)在提高煤炭产品质量上下功夫
煤矿企业是保证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落实煤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煤炭生产煤质检测制度,建立完善煤质管理台账,并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前,将煤矿落实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情况、《煤矿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以及有资质部门检测报告,上报县能源局。
七、推动煤矿“四化”建设工作
加大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力度,一是加大现有矿井采煤、掘进工作面设备的升级改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型采掘设备,实现采、装、运和支的连续高效作业,加快矿井机械化建设步伐;二是坚持“智能发展理念、全过程持续优化、减人提效优先和本质安全”目标导向,持续优化矿井开拓布局、运输系统及劳动组织,严格控制煤矿生产水平、现采煤层、采区及采掘作业面数量,统筹推进煤矿“一优三减”工作落地落实;三是各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导手册》、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和《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0〕596号)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智能化建设方案,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开展智能化建设。将5G技术引入智能煤矿建设,推动煤机装备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发展。
八、落实并实施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工作流程:明确定级对象→分类拟定等级→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
煤矿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专家评审意见书》等资料报县局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煤矿企业通过“山西省能源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上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专家评审意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对定级的网络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向县能源局和县公安局报备。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要通过安全自查、等级测评等方式,找出问题、发现隐患,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柳林县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柳能源发〔2019〕10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关规定与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柳林县能源局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