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对各自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分工职责和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四)行政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和信访投诉处理相关内容;
(六)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七)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柳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主要公开固定、长期不变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由相关股室、站、队、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若内容出现错误或变化,需修改或撤销的,由相关股室、站、队、中心对拟修改或撤销的政务信息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有关站、队、中心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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