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柳林县乡村e镇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23年8月16日  

柳林县乡村e镇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柳林县乡村e镇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乡村e镇培育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 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和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整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需要说明原因,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 在设施、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设施、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设施、设备生产方或销售方。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状况和存放地点。

第十九条 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督运营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地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由运营企业的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运营企业的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运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出具盘点报告,交由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存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报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报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柳林县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