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经营秩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弘扬诚信,曝光失信,形成诚信友爱、和谐发展的氛围,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第三条 红黑榜分红榜和黑榜,红榜是指交通运输行业中诚信守法经营以及当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优质服务的驾驶员及车辆和好人好事等;黑榜是指被投诉举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差的驾驶员、企业和及车辆。
第四条 纳入“红榜”的企业、驾驶员、车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当年无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服从管理、提供文明服务的;
(三)衣着整洁、车容车貌长期保持清洁的;
(三)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热心公益等突出表现的;
(四)受到县级及县级以上表彰或点名表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遵纪守法情形和社会公德倡导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驾驶员和车辆,列入“黑榜”通报:
(一)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存在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三)不遵守交通管理秩序,在非规定的区域信停靠、候客、载客的;
(四)不按照乘客要求或者故意绕道或强行拼客的;
(五)拒载、违规揽客、甩客或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六)发生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等行为的;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罢运、堵车、聚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受到群众投诉、动态监控检查发现及其他渠道反馈,经查证属实有违规经营的;
(八)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九)在经营服务中存在其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其他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或依据法律法规应列入予以惩戒的“黑榜”的。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对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对比核查,根据采集情况进行排名,并对“红黑榜”实行动态覆盖管理,新一期“红黑榜”发布后,上期“红黑榜”公布名单自行解除。
第七条对于纳入“红榜”的,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先评优时给予加分考虑。对纳入“黑榜”的,核减分值,召集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通过挂牌监管、媒体曝光、强化管控等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连续三次被纳入“黑榜”且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鼓励社会群众对列入“红黑榜”的企业、驾驶员和车辆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林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