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依法行政的信访、投诉、举报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柳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县交通运输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或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县司法局或者上级执法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县司法局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县司法局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按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林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