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以下简称《十项规定》),就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为认真抓好《十项规定》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各学校要把加强《十项规定》学习培训、推进《十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提升校园消防安全能力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会议、论坛、新媒体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确保分管和一线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规定要求,精准运用到指导校园建设和日常检查工作中。 要组织开展教职工、保安员、宿管员进行专题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要积极联合消防部门进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面排查治理。《十项规定》对学生宿舍设置、动火作业审批、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数量、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资质、消防演练程序等有明确要求,如: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 应急广播,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 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 对照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及时整改到位,不留隐患,不留死角。要确保安全投入,合理利用学校资金,兜牢安全底线。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学校书记校长园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的职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 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 理人每月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 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 措施,形成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附件: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柳林县教育科技局

20244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为规范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 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砖墙、 楼板和防火门与建筑内的其他场所进行分隔。电缆井、管道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筑物、分隔房间。 

第三条 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 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增设床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发现学生、儿童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的应予以没收。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充电。电缆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 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 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至少有 2 个安全出口、2 部疏散楼梯,且不应与其他功能区域相互借用,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整好用。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守。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针对学生儿童认知特点和建筑场所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值守人员最低配置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至少组织教职工、安保人员和学生儿童开展 1 次全员消防演练,能够做到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1 分钟快速响应、3 分钟有序组织疏散、5 分钟初起火灾扑救力量到场扑救。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应结合住宿人员数量、教职工值班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能够快速疏散。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 24 小时值班,夜间每 2 小时巡查 1 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