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校、县直中小学 (幼儿园) 民办学校:
根据《吕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吕教函〔2023〕232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2023/2024学年初全县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抓好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亲自主持审议通过事关统计工作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彰显了党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于2020 年、2022年分别对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开展了常规统计督察及统计督察“回头看”,既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教育事业统计改革发展取得的积极成效,又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要求,我市制定了《统计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就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抓好本地本校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要将整改工作与本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总结,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任务举措,逐级整改合力,推动我市教育统计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全面开展、纵深推进。
二、坚持依法治统,扎实做好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工作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基础制度,为进一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教育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为确保与学校(机构) 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呈现形式一致,将“学校(机构) 所在经纬度”的数据格式由“度、分、秒”改成“度”。二是为进一步明确填报范围、提高数据质量,修订了“学校首席信息官(CIO) ”“休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生来源”等指标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增加了“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调查表的填报说明。三是为充分反映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增设了“银龄教师”指标,细化了特殊教育“高中阶段”的分类,规范了“校医院(卫生室) ”指标名称。针对上述变化,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调查制度,扎实开展统计调查,强化对统计工作全过程监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履行好依法统计职责。
三、强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教育统计工作质效
1.加强组织保障。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工作。要不断夯实基层基础,落实统计人员逐级报备制度,确保统计队伍相对稳定,工作交接顺畅。要持续加大对教育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持续改善基层教育统计工作条件,确保统计工作人、财、物保障到位。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认真落实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2.做好培训。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强化培训体系建设,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好统计培训工作,确保所有统计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要覆盖教育统计工作有关负责同志和统计人员,培训内容要兼顾系统性和针对性。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平台是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指导下, 由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和复旦大学,依托近百位教育统计专家共同建设的信息化培训平台,是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最权威、最专业、最系统的在线培训平台,培训内容涵盖工作规范、调查制度、系统操作、监测评价、数据应用等多门课程。各单位在做好线下业务培训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平台资源开展培训,切实提升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3.狠抓数据质量。全县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山西省统计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 》《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等,坚决抵制各种人为干预教育统计数据行为,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要针对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要强化对源头数据的审核把关,认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既要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也要注重对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进行重点核查,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要扎实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建立数据实地核查与工作调研相结合、随机抽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以查促改、以查促管,推动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
4.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中,要加强统筹谋划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统计数据与行政记录衔接, 以信息化技术为统计工作赋能,更好发挥教育统计监督和服务科学决策职能,助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省教育厅将持续开展教育统计信息化试点工作,遴选第二批试点单位进行试点成果推广,请全县各学校积极探索总结教育统计信息化经验做法,并及时报送县教科局计财股。
四、其他事项
1.《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培训课件、《2023年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23年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及培训课件,请自行登录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网站的 教育统计专题板块(http: 〃stats.emic.edu.cn/)下载使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可登录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平台(https://fudan.chaoxing.com)学习了解相关课程,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安排培训。
2.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和联网直报有关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仍由负责学校基本建设业务的部门组织实施,其他调查表由教育统计负责科室组织实施。
附件:《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柳林县教育科技局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一、各级各类教育
1.【教基 1001】学校基本情况
修订“学校(机构) 所在地经纬度”呈现形式,将数据格式由“度、分、秒”改成“度”。
2.【教基 1102】基础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教基 1203】职 业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修订“学校首席信息官(CIO)”指标解释, 将其修订为“学校首席信息官(CIO)是指根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要求,设立的统筹管理教育信息化工作并参与学校相关决策的校领导”。
增加“银龄教师”指标,该指标由受援单位填报,“银龄 教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聘请的,非本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结退休手续的教师。分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和无教师资格证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技能人才且经过聘用单位认定同意的教师。这两类教师需从事教育教学、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团队建设、学校管理等工作,聘期在一学期及以上。
3.【教基 3040】学生变动情况;【教基 9090】学生变动情况(季报)
修订“休学”指标解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令》)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等有关规定,删除原文中“因身体状况需要”“学校保留其学籍”等表述,将其修订为“休学是指由学校批准,正式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暂时离开学校”。
4.【教基 4068】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增加“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以学校行政记录为准。
二、基础教育
1.【教基 1102】基础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修订“校医院(卫生室)”指标名称,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 号),将其修订为“校医院(卫生/保健室)”。
2.【教基 3112】小学分类型学生数
修订“招生中接受学前教育”指标填报说明,将其修订为“招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情况统计小学新生入学前参与学前教育的情况,不包含托班教育”。
3.【教基 4148】幼儿园教职工;【教基 4149】中小学教职工;【教基 4150】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取消“外籍教师”中“少数民族”指标。
4.【教基 4064】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情况
修订“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指标解释,将其修订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是指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专职从事学生心理咨询或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
5.【教基 2109】特殊教育班数情况;【教基 3120】特殊教育学生数
将“高中阶段”指标细化为“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填报范围调整为“本表由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培智学校、其他特教学校)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填报”。
三、中等职业教育
【教基 3223】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
修订“学生来源”填报说明,将其修订为“学生来源按入学前考籍所在地确定,注册入学等没有参加入学考试的学生以入学前学籍所在地为准”。
具体修订情况说明详见“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培训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