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确保“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目标落地见效,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选址意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无需办理情形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二)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留白规模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三)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四)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五)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六)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主体与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及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下有关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批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申请材料:申请时,应提交一张申请表和一套申报材料。一张申请表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套申报材料执行《行政确认审批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2025过渡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五、审查内容与程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

(三)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政策和土地使用相关标准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政审批股接收相关材料后,组织规划股、地籍股、建审利用股、耕保股、地质灾害防治中心、监察股开展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上传三级联办平台,上传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

六、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县级预审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并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柳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柳林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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