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队:
耕地占补平衡是国家严守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对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全流程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准核定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
(一)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为依据,逐地块核实拟占用耕地的位置、面积、等别,形成矢量数据包,随卷宗一并存档。
(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出具是否符合占用条件的明确意见;凡不符合规划或未落实“先补后占”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明晰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与方式
(一)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提出落实占补平衡指标申请时,应载明占用耕地的面积、地类、等别、位置坐标等。
(二)相关股室及时完成合规性审查,并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及补充方式(自行补充、指标交易)。
三、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一)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补充耕地,禁止在垦造林地上补充耕地,禁止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补充耕地,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对于坡度大于15°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农业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验收把关。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项目验收单位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项目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对新增耕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达标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完善项目资料等,及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
四、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交易
(一)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自行落实补充耕地义务的,需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形成指标后方可使用。
(二)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无法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可申请有偿使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我县备案的新增补充耕地指标。县域内无法满足的,可申请市域内调剂,也可在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拍补充耕地指标的,指标交易严格执行《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晋政办发〔2023〕54号)和《吕梁市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试行)》(吕政办发〔2024〕1号),禁止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柳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