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自然资源局有关股室、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深入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8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29、《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和配建要求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4703和《关于吕梁市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24279号)相关要求,现就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规划布局

按照安全、便民、实用的原则,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布局应当相对集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鼓励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优先在室外空间布局,如因空间受限必须在建筑内部安排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时,应布置在建筑首层和地下1层,或因建筑内部空间不足确需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时,以上情况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半地下或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地面交通联系应采用坡道方式出入。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及配套设施,严禁与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贴邻设置;严禁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严禁占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禁影响建筑室内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电动自行车车位设置(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关事宜,应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四)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明确地块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二、既有建筑项目规划要求

对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应当以基本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为目标,原则上按照既有住宅小区现有电动自行车数量100%设置停车位,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车位不少于总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30%

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学校、文化体育、工业仓储、交通枢纽、医院等公共场所可结合实际停车需求,因地制宜新增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如在较宽的人行道一层或应当利用既有停车场等空间专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车位占比可参照以上执行。

三、新建项目配建规划要求

(一)新建普通商品房,此类区域根据小区区位、住宅户型和建筑密度不同,按照每户0.4-0.7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停车位面积不低于2.0m²/个,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车位不少于总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

(二)新建保障性含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住房,此类区域因居民电动自行车使用率较高,通过适度增加停车位供给,合理满足较大的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按照每户不低于0.75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停车位面积不低于2.0m²/个,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车位不少于总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

(三)新建公共建筑物,此类区域电动自行车流动性大,充电需求不高,宜满足基本的临时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50%进行核算,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车位不少于总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10-15%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通道等空间布局应符合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要求,不符合规划设计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经专家评审并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建规划要求可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柳林县自然资源局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