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地柳林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依据《富地柳林燃气有限公司勘探薛村镇郝家津村等17个井场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柳自然资函〔2019〕80号)、《富地柳林燃气有限公司贾家垣乡车家塔等7个村11个井场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柳自然资函〔2019〕87号)、《富地柳林燃气有限公司贾家垣乡下龙花垣等5个村11个井场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柳自然资函〔2020〕34号)等文件,你公司办理的勘探薛村镇郝家津村等17个井场临时用地、贾家垣乡车家塔等7个村11个井场临时用地、贾家垣乡下龙花垣等5个村11个井场临时用地已超过复垦期,未在复垦期限内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现通知你公司按照复垦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尽快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报送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
柳林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