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队:
耕地占补平衡是国家严守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对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纠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到立行立改的目标,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耕地开发向土地综合整治集中。发挥土地综合整治系统效益,引导耕地开发向土地综合整治集中,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新增耕地来源原则上以整治区域内零星未利用地、田埂、低效林地、园地以及闲散建设用地等地类为主。
二、
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补充耕地,禁止在垦造林地上补充耕地,禁止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补充耕地。要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依据本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有计划地组织补充耕地。对于拟实施补充耕地区,实行农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多部门核查制,实现数据共享,杜决补充耕地与已确权农户承包经营地、水源保护地、退耕还林地等重叠现像。
三、
严禁简单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依据在已耕种的土地上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补充耕地必须在未耕种农作物的土地上且在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杜决账面“新增”而耕地面积未实质增加情形的发生。
四、严禁违规毁林补充耕地。禁止损毁公益林等毁林补充耕地行为。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低效残次林地、园地,确需实施补充耕地的,经组织林业、农业等部门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按规定程序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补充耕地范围。
五、严禁在大于25°的陡坡地上开垦耕地。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对于坡度大于15°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农业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
六、严禁开垦耕地质量不达标。要加大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开垦的耕地必须符合耕地开垦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七、严禁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负责监督经济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防止补充耕地撂荒和"非农化""非粮化",确保“良田粮用”。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耕地种植和管护提供指导和支持。
八、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验收把关。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项目验收单位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项目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新增耕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达标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完善项目资料等,及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柳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