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积极开展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范和完善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工作,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责任人落实复垦计划的监管工作,现就做好我县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 各矿山企业务于3月底前向县国土局耕保股提供一套经省厅专家评审通过并且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工作的依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2、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积极开展〈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65号精神,各矿山企业须尽快完成《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矿山企业、国土部门、指定银行三方)签订工作,此协议将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权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3、凡不主动配合,不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劳动,或有意推诿、拖延、拒绝、编造各种借口不积极配合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的,将不予批准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并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惩处。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