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并制定《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下架召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4

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下架召回制

一、目的

为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规范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下架、封存、召回及处置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经营的所有生鲜肉、冷冻肉、熟肉制品、腌腊制品等,在采购、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后的下架、召回、处置及追溯管理。

三、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判定范围

(一)过期、变质、异味、变色、发霉、感官异常的;

(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无检疫证明或证明不全的;

(三)包装破损、污染、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四)监管部门通报、供货商通知要求召回的;

(五)抽检不合格、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及肉制品。

四、下架管理

(一)一经发现或确认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立即停止销售,第一时间从货架、冷藏柜、展示台全部下架。

(二)由专人统一收集,放入专用不合格品存放区,上锁或隔离存放,张贴醒目标识:不合格品禁止销售、禁止食用。

(三)严禁与合格产品混放,严禁私自处理、返厂调换或折价销售。

(四) 立即核对库存,对同批次、同供货商、同生产日期产品全面排查,一并下架封存。

五、召回管理

(一)召回启动

确认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已销售给消费者的,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二)召回通知

1.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原因;召回时间、范围;退货地点、联系电话、处理方式。

2.通过订单、销售记录联系已购消费者,告知召回事宜。

3.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召回事宜。

(三)召回实施

1.对召回退回的肉及肉制品统一登记、单独封存,不得再次销售。

2.建立召回记录台账,完整记录:产品信息、销售数量、召回数量、召回日期、消费者信息、处理结果。

六、不合格肉及肉制品处置

(一) 对过期、变质、检疫不合格、存在安全风险的肉及肉制品,一律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得回流市场。

(二)处置过程应有记录,拍照或录像留存,由两人以上经手并签字。

(三)仅标签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按监管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销售。

(四) 严禁随意丢弃、私自变卖、赠送或内部食用。

七、记录与保存

建立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下架、召回、处置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数量;不合格原因、下架召回时间;处置方式、处置时间、经办人;记录及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八、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及时下架、召回、处置,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岗位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