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住址):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兴濮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125号
2025年6月5日收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关于中合特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离石区分输站(地址在柳林县李家湾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的报告,编号:ZHTJ-2023BG/CS-0323中未见电性能测试相关内容,不符合检验方案和检规要求等7项内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6月9日立案调查,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中合特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离石区分输站(地址在柳林县李家湾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的报告存在7项问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2.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3.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确定代理资格4.询问笔录,核实违法事实的真实性
2025年0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市监罚告〔2025〕1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五十二条 / 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九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收到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的监督检查回函后及时成立整改专班,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机构处拾伍万伍仟万元罚款(55000元),2、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伍仟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