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规范我县农村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并制定柳林县农村食品经营店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3

柳林县农村食品经营店安全管理制度

一)许可及公示情况要求1.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2.不得擅自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3.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以电子形式公示食品经营信息(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公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公示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从业人员健康证、包保相关信息、本年度监督检查记录;4.在冷鲜肉销售区内要公示本批次售卖肉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5.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二)场所环境卫生要求1.食品经营、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场所做到整洁卫生干燥,地面、柜面、货架、食品包装上无灰尘,墙面无污渍、无渗水、无霉变等;有通风、防虫、防鼠措施;2.食品一律上架(柜),隔墙离地摆放,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人员管理要求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并均在有效期内;2.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对食品安全熟悉且了解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依法合理配置食品安全员。

四)资料与记录要求:做到索证索票齐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均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正规、可追溯(电子追溯系统或纸质追溯记录均可)。

五)食品标签外观质量要求: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不得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情况;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且标签符合法律规定。

六)经营过程控制要求:1.按贮存要求贮存食品;2.定期检查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现制现售制作条件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场所、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毒、清洁无污染,加工区与人流区域分离,设备布局和加工流程合理,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

七)品种管控要求:1.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显著位置标明绿底白字的“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虚假宣传并有“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提示语;3.特殊食品索取供货者资质、批准证明文件、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4.临保期食品分类管理,设置专柜及标明“临保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建立健全临保期食品记录;5.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且符合贮存要求,有温度显示;6.冷藏冷冻食品按生熟、品种存放;7.散装食品在容器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8.禁止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五毛”食品、包装渲染“低俗”“恶搞”“恐怖”“暴力”食品;9.禁止销售“三无”、超过保质期及假冒伪劣等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