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进一步规范柳林县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经局党组研究并制定《柳林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资质自查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自身持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合法有效,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应与实际开展餐饮服务的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二) 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上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若经营项目、场所等许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
三、证照公示
(一)在实体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正本,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随时查看。
(二)以清晰、准确的电子形式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上传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公示,保证消费者在浏览平台时能够便捷、清楚地获取相关信息。
(三)若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平台信息更新,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许可(备案)情况一致。
四、原料控制
(一)建立完善的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的进货查验台账。
(二)建立食品供货商资质档案。
(三)坚决不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如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
(四)对于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必须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者直接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确保用水安全。
(五)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信息。
五、加工制作
(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保证加工操作区空间充足、布局合理,满足食品加工流程的需要。
(二)所有食品加工活动必须在实体店的加工操作区内进行,严禁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确保对食品加工过程的有效控制。
(三)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
(四)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在包装前,仔细检查食品的外观、品质,确保食品无异物、无变质等问题,防止二次污染。
六、清洗消毒
(一)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餐饮具消毒温度和时间应符合相关要求,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存放在保洁设施中。
(二)每餐(或每次)使用专间前,应对专间空气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应遵循消毒设施使用说明书要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七、设施设备
(一)配备能满足需求的清洗池、冷藏柜、冷冻柜及餐饮具消毒、保洁柜等设施设备。
(二)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能正常运行。
八、场所卫生
(一)食品加工处理区墙体、地面、操作台等应保持整洁,按要求配齐配全“三防”设施。
(二)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的存放容器中(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并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人员管理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复岗。
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