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股室、市场监管所、执法分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肉及肉制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吕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吕梁市公安局、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流程规范》、《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流程规范
1.肉制品加工小作坊采购原料需索取《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采购辅料包括添加剂、调味品等需要索取供货商资质,并建立台账。
2.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原料的前处理需符合相关规定,并说明前处理的详细方式,禁止使用非食品物质对原料进行前处理
3.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需配足配齐“三防设施”,需配备与加工规模相匹配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加工场所墙壁、地面、设备需干净卫生。
4.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卤汤中添加的添加剂及调味品需明示,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5.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加工制作,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加工制作。
6.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应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加工规范、卫生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认知与操作技能。
7.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委托第三方抽检一次。
8.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应建立销售台账,建立添加剂使用台账。
9.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召回。
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县肉及肉制品的质量安全,进一步强化肉及肉制品监管,规范肉及肉制品销售,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经营店备案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肉及肉制品。
第二条冷鲜肉经营者应当索取《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来路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冷鲜肉。
第三条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索证是指在采购肉及肉制品时,索要供应商相关资质;索票是指要取得进货票据。进货票据应清楚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肉及肉制品经营者应当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