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室、执法分队、中队

现将《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6

(此件主动公开)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三个法治一体建设工作要求,促进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印发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法治建设的工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二、工作目标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大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执法效能,努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环境,为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体包括: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组织领导

成立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马彦荣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严翰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海兵 党组成员、副局长

闫宏斌 四级调研员

刘中平 一级主任科员

贺秀强 三级主任科员

冯 强 三级主任科员

刘贵明 三级主任科员

杨 满 三级主任科员

高雪梅 四级主任科员

冯向东 四级主任科员

牛军军 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成 员:各股、室、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股,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股、室、队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规范执法行为和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

县局将不定期对各执法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附件:1.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通过柳林县人民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等载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录入,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

(二)行政执法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三)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七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公布下列行政检查结果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

(二)监督抽查抽检结果信息。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应当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录入公示平台。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或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对前款第)、()、(项情形,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文字记录应体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相关规定,文字记录内容应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文书格式的要求。

第六条行政处罚行为从案件来源登记到结案的全过程均应有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和内部审查、审批材料等文字记录,并形成行政处罚案卷档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或留存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记录、协助调查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调取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保障当事人权利通过制作或留存行政处罚告知 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全过程记录通过制作或留存送达回证、邮寄凭证、邮寄回执、公告报样或网页截屏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全过程记录通过留存或制作行政罚款收据、实物罚没收据、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实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和结果告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方式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全过程文字记录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等档案。

第十三条实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内部审批的全过程通过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检查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或留存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记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行政检查的全过程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执法音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作为证据使用的;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将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 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负责人集体讨论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法制审核,经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罚没款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将以下相关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稿;

(二)调查终结报告或情况说明;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的法定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应予法制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办理情况基本处理意见和理由由法制审核机构集体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宜作出决定。

第六条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证据不充分、依据不准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

(四)其他认为有必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办案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