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粮食收储中心:

现将《柳林县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12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本制度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本制度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县发改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储企业应内设粮食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储备业务需要购置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按粮食质量检验要求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满足粮食质量管理需要。

第五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粮食质量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储存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等其他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发改局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发改局接到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研究、查处。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七条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发改局根据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柳林县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制定和实施全县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县发改局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组织开展排查,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把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粮食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八条 县发改局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第九条 县发改局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负责辖区不合格的粮食处置和监管工作,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按要求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卫生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条 县发改局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常规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的产销衔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粮食入库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粮食入库前,承储企业派人现场对粮食质量进行把关,检测粮食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等指标,有条件企业对粮食质量进行扦样检验;需要调粮的企业,承储企业应派人到粮食收购点或粮食调出点,对即将调入或购进的粮食按批次或按仓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粮食,方可入库,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不得入库。

第十二条  入库粮食应按品种、等级、收获年度分仓储存。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粮食入库满仓后,承储企业应对满仓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及时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和货位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粮食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保证入库粮食质量符合储存要求。质量检验人员应填写粮食入仓质量检验单并签字。

第十五条  粮食完成入库后,须经粮食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转为本级储备粮食。

第四章 粮食库存期间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库存储备粮食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规范填写粮情记录簿,认真分析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在每年的春季(3月)和秋季(11月)对库存储备粮食进行扦样检验,检验储存粮食的质量及储存品质情况,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及相应货位卡。满仓检验合格且储存期(自验收扦样时起计算)不足3个月的粮食不再扦样检验,其质量以满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正在出库作业的可不予扦样检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准确预判品质变化趋势,科学提出解决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轻度不宜存粮食应尽快安排轮换出库,重度不宜粮食应立即安排轮换出库。杜绝粮食品质劣变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将检验结果及粮食质量检测分析报告上报粮食主管部门,为储备粮食的安全储存和合理轮换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粮食出库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食销售出库时,应按规定检验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 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质量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正常储存年限储备粮食销售出库,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食销售出库时,应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储备粮销售进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应加强对本级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级储备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存储企业在粮食入库、出库环节质量扦样,县发改局按规定派人现场全程监督。粮食库存环节质量扦样,依上级统一部署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组织储备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上年度新入库储备粮逐仓抽取样品检验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