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柳林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股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构设置、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六)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局制作的信息需县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及其他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股室,其他股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要求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股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股室负责人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为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局办公室应及时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股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简报时注明“主动公开”的,即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该类文稿制作完成后由文印室统一提供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制作该信息股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局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局办公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请县政府网络中心下网;无下网需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报请县政府网络中心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时需填写《柳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现场申请由县政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统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柳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申请人填写的《柳林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相关业务股室办理。

  第十九条  通过电报、传真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分类办理。

  第二十条  各股室收到局行政审批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填写《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发改委、财政局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送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受理;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二十七条  各股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本局各股室和个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