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股室、五人监管小组、主体企业、煤矿: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柳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2024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柳应急发〔202427号)文件要求,将4月份开展的“一通三防”和6月份开展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合并进行,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煤矿开展“一通三防”及防治水专项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工作抓牢抓实,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以高水平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检查依据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2.煤矿安全规程;

3.煤矿防灭火细则;

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GB41022-2021);

7.关于开展全省煤矿采空区瓦斯风险排查整治的通知(矿安晋〔202437号);

8.关于在全县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柳应急发〔202434号)

9.煤矿防治水细则;

10.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11.关于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10 号);

12.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晋应急发〔2023223 号);

13.关于印发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322号);

14.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

15.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矿安〔202265号);

16.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晋应急发〔2019270号);

17.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晋政办发〔201736号)。

三、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煤矿“一通三防”及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难题。

组 长:贾四勇

副组长:刘元科 卫学河 赵宗尧 耀江

贾天财 贺静兵 白芮奇 

成 员: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及五人监管小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管管理股具体负责本次检查日常工作。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630

    五、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一通三防”检查内容:

1.煤矿是否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机构,人员是否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并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图纸资料是否齐全且更新及时;是否定期调校、维护、保养、测试各类仪器仪表及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编制《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瓦斯抽采设计及能力核定报告》等;安全费用是否严格按照财资〔2022136 号规定提取和使用;抽、掘、采是否平衡。

2.煤矿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主要通风机是否定期切换运行 、矿井总风量及采掘工作面等各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煤矿风门、风墙、风窗、密闭等主要通风设施是否管理到位;

高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是否实现了风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每年进行反风演习;瓦斯抽采泵站、主要通风机、防灭火系统等关键设施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

3.瓦斯矿井是否配备井下煤层瓦斯含量快速测定仪并定期进行测定达到突出鉴定条件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并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是否按设置的瓦斯检查方案、图表开展瓦斯检查;煤矿是否对采掘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高出正常采掘状态下有害气体浓度周平均值一倍以上但未达到报警值浓度的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处置;瓦斯超限是否严格落实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4.矿井瓦斯抽采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建立分元评价系统;瓦斯钻孔是否严格按设计施工;配备的大孔径钻机、智能钻机等先进设备数量是否能满足矿井治理瓦斯的需要;瓦斯涌出量大的矿井是否配备千米定向钻机提前进行区域治理;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主体企业是否规范瓦斯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出现故障是否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数据造假、遮挡传感器、修改后台数据、压风吹传感器等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风电、瓦电、故障电断电闭锁功能是否可靠;增加、修改、删除传感器测点时,是否按规定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操作,并记录备案。

6.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防灭火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年内是否至少组织 1 次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是否对煤层自燃发火指标性气体临界值和采空区自燃“三带”定期观测并取样分析;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防灭火材料;是否按照治本攻坚三年专项行动建成地面或井下注氮防灭火系统,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7.煤矿井上下防尘供水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安设防尘洒水设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采掘机械设备内、外喷雾是否正常运行;煤矿巷道喷射混凝土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8.煤矿井下闭墙启封、巷道贯通、爆破作业、瓦斯排放、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落实;是否存在井下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9.是否按规定要求模排清采空区瓦斯含量情况并实行台账管理;是否针对瓦斯含量达到爆炸界限(5-16%)的采空区采取重点管控措施防止瓦斯爆炸;矿井是否存在火区并有针对火区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抽采时,抽采管路是否安设CO、甲烷、温度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二)防治水检查内容:

隐蔽致灾普查治理工作方面

10.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研究部署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否建立相应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牵头管理部门和采掘、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生产技术、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包括设计、普查、致灾危险性分析评估、治理、评审、效果评价、编制报告、分区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全周期管理制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 5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是否保障相关资金投入。

1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范围是否为全井田及开采可能影响范围,是否为未来 3-5 年采掘接续规划的区域;煤矿存在采空区或小(古)窑破坏区复采、边角煤开采、“三下”开采、反程序开采等特殊条件开采,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是否先行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1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是否纳入煤矿采掘衔接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与采掘工作同时计划、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1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是否编制相关专项方案和设计,是否按规定组织审批;承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施工队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地质勘察除外)和专业能力,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开展普查治理并对普查治理质量负责,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和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行为。煤矿是否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施工队伍普查治理活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4.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验证;普查项目是否齐全,普查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只是进行资料堆积、纸面普查;普查过程中,是否对已有三维地震及其它物探资料成果,结合采掘揭露情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二次精细解释;是否开展了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勘探,实现复杂、小微构造的精细对比、精细标定,提高普查精度。是否运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调整煤矿灾害防治等级,落实煤矿分区管理要求。

15.煤矿企业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施工队伍是否对普查和治理开展情况、普查出的隐蔽致灾因素以及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普查治理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分析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按规定要求分别编制煤矿普查和治理报告;普查报告是否组织会审和审批,治理成果报告是否组织评审和开展现场验收、效果评价;组织评审是否有采掘、地测、防治水、物探、一通三防等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16.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台账、信息档案或者地质信息数据库,煤矿的基础台账和日常采用的各种矿图是否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成果相符。

17.煤矿是否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采掘情况,结合重大灾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隐蔽致灾因素及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并根据本年度采掘计划提出重大灾害防控和治理措施;是否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进行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区域治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综合治理。

18.煤矿是否根据《关于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10 号)要求,查明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

防治水工作方面

19.煤矿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和“五必须六严禁”规定,是否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钻探,保证钻探到位。

20.煤矿是否按照《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针对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构造水等不同水害类型,结合采掘接续计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缓采区或禁采区转换可采区是否符合规定。

21.煤矿是否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排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煤矿探放水管理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对探放水作业全过程监控。钻探结束后是否使用矿用钻孔分析仪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钻孔进行测斜。

22.煤矿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对探放水作业时实施监督检查。

23.针对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构造水,煤矿是否查清矿井及周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24.煤矿是否完善排水系统,定期巡查和维护防排水设施设备,确保各级排水系统满足排水需要。

25.煤矿是否组织开展水害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使矿井管理人员、调度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每年雨季前是否至少组织开展1次预案演练。

地质工作方面

26.煤矿是否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并配齐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测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27.煤矿是否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28.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建设和生产需要时,煤矿是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井(矿)田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

29.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系统收集、编录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质资料,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编写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保障安全生产。

六、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煤矿自查自改、主体企业跟进督导全面检查、县局全覆盖检查的方式。

(一)煤矿自查自改(即日起至426日)

煤矿要对照检查内容,制定自查自改方案,逐条逐项进行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二)主体企业跟进督导(即日起至429日)

各主体企业要跟进督导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企业实际组织职能部门开展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按“五清单”建立台账,分级分类实行闭环管理。

    (三)县局全覆盖检查(2024430-630日)

县局检查组认真学习文件检查重点内容,坚持严格检查、认真履职,在对全县煤矿自查自改、主体企业督导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组 长:刘元科

副组长:贺静兵

成 员:高彦明 刘志峰 王亚军 刘利勇 陈荣峰 

检查企业:第三和第四五人监管组监管煤矿。

第二组

组 长:卫学河

副组长:贾天财

成 员:王宏伟 刘瑞明 张泽伟 贾润廷 董消愁 

检查企业:第一和第六五人监管组监管煤矿。

第三组

组 长:赵宗尧

副组长:高耀江

成 员:张孝忠 赵忠尧 李存坚 杨亮亮 高建国

检查企业:第二和第五五人监管组监管煤矿。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及时分析研判所查出问题风险,投入化解风险资金,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检查组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所检查煤矿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存在威胁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建整顿,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到罚款项目要根据相关依据进行处罚,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顶格处罚。

(三)严明工作纪律。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要做到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四)做好总结工作。检查组在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分析总结,对问题隐患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并将形成的工作总结报回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柳林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42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