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煤矿五人监管组: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积极发挥执法监督作用,采取执法调研、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执法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进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监督检查事项规定,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101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96人,是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95%。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见附件1。
1.总法定工作日为24096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2322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3190日。
4.非执法工作日为7508日。
工作日测算见附件9。
1.煤矿23座。
2.洗(选)煤厂、型煤配煤加工生产经营单位63家。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20家。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民爆经营单位36家。
5.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38家。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洗选煤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赤泥堆场;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民爆经营单位;
(5)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6)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频次安排
1.煤矿
(1)煤矿五人监管组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查检查一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期间除外),每月对包保煤矿生产系统全覆盖检查二次。
(2)2024年3月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煤矿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3)2024年4月由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4)2024年5月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主体企业(上一级管理公司)履职情况专项检查。
(5)2024年6月由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煤矿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
(6)2024年7月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执法检查。
(7) 2024年9月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煤矿“体检式”精查工作。
(8)2024年10月由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高瓦斯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专项检查。
(9)2024年12月由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达标专项检查。
2.洗(选)煤及型煤配煤加工
对正常生产的坑口洗(选)煤厂及与煤矿主体企业相关联的洗(选)煤厂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正常生产的社会独立洗(选)煤厂及型煤配煤加工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停产的洗(选)煤厂每半年巡查检查不少于一次。
3.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对正常生产的地下矿山和赤泥堆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正常生产的露天矿山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不定期巡查。
4.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对危化重点企业及民爆经营企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危化经营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5.冶金工贸
冶金工贸安全监督管理股对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一般监管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涉粉爆炸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执法。
6.综合监管
(1)综合协调股对正常生产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抽查检查。
(2)应急管理股对正常生产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抽查检查。
(3)执法管理股对正常生产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情况,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4)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对全县竖井提升人员、涉及建设的煤矿每半年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配合五人监管组、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5)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对重点水患矿井每季度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其他矿井每半年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配合五人监管组、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6)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对高瓦斯矿井每季度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低瓦斯矿井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配合五人监管组、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7)综合办公室、督查室对各承担执法职能的股室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跟踪督查检查。
检查安排见附件2至附件7。
五、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安排
根据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领域开展部门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任务数不少于系统内企业数量1%的比例。部门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纳入测算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验证式、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结合工作实际,要科学合理安排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形成专家参与监督检查的良性循环;使用“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互联网+执法”系统应用,各股室在检查结束后,自行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互联网+执法”系统将行政执法行为及时进行录入;行政处罚要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股室通过吕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吕梁”)对社会进行公示。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监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参加,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现场检查规定,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三)推行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等规定,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四)严格执法问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规定,依法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把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做到执法检查不折不扣、不走过场,确保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到位。
(五)强化督促落实。在本计划下发后,县应急局有关股室和煤矿安全监管五人组要制定具体检查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股室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执法检查台账(见附件8)报送执法股。综合办公室、执法股将对各股室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附件:1.安全生产执法股室及人员配置情况表
4.非煤矿山检查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