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乡领导成员、各站所;
(三)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全乡发展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决算、就业、社会保险、城乡规划、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生态环境、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涉农补贴、公共文化服务、卫生健康、安全生产、救灾生产、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等;
(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柳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政务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公开。
第六条 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乡信息公开工作。乡直各站所及村(居)委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八条 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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