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站所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站所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纳入各站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标准。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凡列入“不合格”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各站所,乡直各站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考评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评站所发出考评通知;
(三)被考评站所接到考评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组织考评小组进行实地考评。在考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评等次,报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评站所。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站所,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站所,通报批评,站所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