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站所负责人的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间、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以 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