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各企业、镇直各单位:
为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请遵照实施。
金家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1.3.2 本镇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4.2 坚持镇政府统一领导、村委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
1.4.3 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4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2、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金家庄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
组 长:李瑞峰
副 组 长:景建勋 张志宏 刘建兵
靳瑞斌 高永宁 朱彦平 刘永辉 张建刚
成 员:各站所负责人。
2.2应急指挥领导组办公室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办公室,主任由镇副镇长景建勋担任。
2.3.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职责
应急指挥领导组:负责指挥协调全镇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村委、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3.2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执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3.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镇政府:负责启动镇应急灾害预案;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镇办公室:负责各站所和镇直各单位之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本镇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安监站: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电管站: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在镇政府设立指挥中心,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镇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镇办公室电话等多种途径向镇应急指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镇应急指挥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气象预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通报;气象灾害领导组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3.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1 Ⅳ级预警(蓝色)。在本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暴雨。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小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2人、受伤30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降雪。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
——对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
(3)寒潮。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的影响,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或预报有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沙尘暴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有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300米), 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6)低温。根据气象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10万亩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下。
(7)高温。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高温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最高气温已经达到37°C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7℃以上强度高温,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供水、供电紧张,高温仍将持续;
——24小时内,有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高温仍将持续。
(8)干旱。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干旱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雷电预警,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根据气象预计将出现较强冰雹天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出现冰雹天气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1)霜冻。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48小时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2)雾。根据气象预计需要发布大雾预警,预计有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的雾;或大雾已经造成较大的影响,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Ⅳ级预警的情况。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镇政府应急响应机制紧跟县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不得越级响应。
4.2基本应急响应
4.2.1 镇政府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2.2 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村一级发现灾情后第一时间上报镇指挥部,并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1 预案启动后,镇政府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局报告。
4.3.2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有关单位领导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相关村委干部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4.6.1 镇政府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
4.6.2 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气象局、县民政局。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镇政府及相关村委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领导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监督管理
镇、村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多发的暴雨(雪)、大雾、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等,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委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2 责任追究
镇、村干部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由镇应急指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