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站所负责人的责任: 

  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其它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时间脱间、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提出额外事条件和要求的; 

  拒绝、干扰阻扰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 

  硬的 

  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化、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按规定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以 

  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