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企业、站所及各办

现将《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高家沟乡人民政府

2023531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安委会相关要求,县委、县政府关于重大事故隐患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有关部署,参照国家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市、县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改2023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全乡消防工作实际,乡政府决定部署开展“全乡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我县74条实施细则聚焦人员活动集中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场所,聚焦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全面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现阶段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项专项行动有效开展,特成立全乡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柳原龙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乡班子成员、派出所、卫生院、中小校、供电所主要负责人、各村支书及主任、企业负责人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柳原龙武装部长兼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开展督导巡查、跟踪督办,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村、企业、站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三、排查重点

(一)重点场所。排查整治的对象为具有较大火灾风险、人员活动集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类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

2.敏感特殊场所。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医院、儿童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剧本娱乐场所电化学储能电站等。

3.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涉及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老旧商住楼等。

重点问题。对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结合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疏散、初期处置等8个方面以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内容见后)落实情况等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三)其他场所。各村、企业、站所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典型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开展形势研判,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检查,切实摸清找准本地区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火灾的最不放心单位场所,进一步细化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因地制宜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高层民用建筑经营性自建房、仓储物流冷库等具有地域特点的排查整治。

四、排查整治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突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单位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各站所要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全面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组织习研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和《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附件1),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组织建立单位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单位醒目位置公开,每月20日前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3)对近年来省市、县内外发生的典型火灾事故,要通过消防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等形式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单位同类火灾隐患。

4)专项行动期间,单位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2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发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家作用。

5)组织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突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单位各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7)按规定设置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

8)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薄弱的单位,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强化技术指导,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风险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用火用电情况和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9)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10)建立严格的动火动焊管理、审批制度,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过程监督。

11)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12)举一反三组织对电工、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3)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消防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4)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园中园”“厂中厂”企业、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15)结合单位实际和事故特点,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全员演练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及接警、应急疏散、初起火灾扑救、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等内容,引导单位全体员工主动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熟知组织疏散流程、方法和逃生出口位置,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二)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特别是教科、民政、住建、工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行业工作实际,根据此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整改评判标准(另行印发),迅速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加强“条”上的统筹推动,并严格组织实施。

2各成员单位要将专项行动方案及时通知到行业系统内单位,采取集中动员、集中约谈、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和单位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3)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利用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联合消防部门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4)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针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前述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单位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消防部门对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单位自查查出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从严予以处罚;对因排查整治不力导致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对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处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在处罚的同时,要督促单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5)公安、消防等站所要深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精神,加强行刑衔接和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案件办理工作,对擅自关闭、破坏消防设施以及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却未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等事前严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消防部门要协调媒体参与专项行动,在媒体平台开设曝光台,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隐患,解读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以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推动隐患整改。要强化案例警示,剖析起火原因,解读事故教训,专项行动期间,对责令停止使用、临时查封以及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一律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7)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村、站所乡政府将下达提醒函、督办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将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9)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加强技术帮扶指导,督促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避免走形式、走过场。

10消防部门要集中开展专项抽查,组织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消防员、消防文员等内部力量,尤其要大力推行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机关干部下沉基层共同检查执法。

11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合力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乡政府将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12)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门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帮扶指导;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服务企业对电工、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6.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13)各村、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柳林县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和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265号),加快推进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明确承担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消防监管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基层消防治理水平。

14)消防部门要对接协调辖区,组织发动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基层消防站所、社区网格员队伍等基层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情形的,及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消防部门。

15)消防部门要深入四类重点场所实地调研熟悉,找准重点部位、熟悉关键环节,修订完善队伍灭火救援和企业应急疏散逃生“两个预案”。要加强与应急联动部门的会商研判、实地熟悉、联合演练,优化人员和装备编成。专项行动期间,要推动消防救援站结合“六熟悉”同步开展防火检查、宣传提示。

(三)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消防工作的水平。

1.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

1各村、企业、站所要迅速研究制定本辖区和行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提请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各站所季度至少听取1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

3)“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活动期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类平台、各个渠道,及时宣传报道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和单位,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形成宣传声势。

4)依托“12345”政府热线等举报投诉平台,鼓励单位员工和社会群众举报投诉重大火灾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实现共享共治。对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3.强化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

5全委员会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逾期未整改销案的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提请政府协调解决。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推动政府加大组织治理和资金支持力度。

4.严格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

6各站所要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五、阶段安排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20236月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615日前)。单位制定印发行动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8月底前)。社会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按规定主动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业务骨干完成面向行业部门、基层监管力量的消防业务培训。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11月底前)。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和检查事项,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和基层力量深入单位场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影响公共安全、整改难度大的,消防部门提请政府协调解决,推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单位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高(2023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健全完善消防安全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专项行动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组织会议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全力抓好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二)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执法检查。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实行挂图作战,落实“账单管理、办结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乡政府要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用足用好行刑衔接、公开曝光、临时查封、失信惩戒、停业整改、挂牌督办等手段措施,保持整治高压态势。

(三)强化考核督导,确保取得实效。专项行动除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外,消防安全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安委会统一安排,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工作推进缓慢、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数量偏少、整改率偏低的位开展重点督查。对问题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乡镇、行业部门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格责任倒查。

(四)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防范机制。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在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重点在电气焊作业、保温材料等全链条管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民政、规化建设办、文旅、卫健、应急、能源、文物、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615日前将本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乡平安建设办,自6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及《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2)《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附件3),并于1215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总结。

消专委办公室联系人:王四小,电话:15034269425

附件:1.全乡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表

2.全乡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3.全乡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

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附件1

全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

单位场所名称: 自查时间:

关键环节

自查(排查)重点内容

检查情况

火源管理

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

££不涉及£

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不涉及£

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不涉及£

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涉及£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不涉及£

电源管理

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

££不涉及£

违章带负荷拉、合闸

££不涉及£

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不涉及£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不涉及£

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

££不涉及£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

££不涉及£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

££不涉及£

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不涉及£

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

££不涉及£

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

££不涉及£

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不涉及£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涉及£

安全疏散

条件

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

££不涉及£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不涉及£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不涉及£

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不涉及£

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

££不涉及£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不涉及£

防火分隔

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

££不涉及£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

££不涉及£

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

££不涉及£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不涉及£

消防设施

设备

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

££不涉及£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不涉及£

管理责任

落实

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

££不涉及£

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

££不涉及£

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不涉及£

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

££不涉及£

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

££不涉及£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

££不涉及£

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不涉及£

初期火灾

处置

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

££不涉及£

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不涉及£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不涉及£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落实

未学习研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和《全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附件1);未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未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未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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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建立单位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开的;未在每月20日前向辖区消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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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消防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等形式通报典型火灾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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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期间,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的;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未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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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工作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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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单位各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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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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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方案要求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强化技术指导、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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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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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严格的动火动焊管理、审批制度,未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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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电气焊设备带病作业未发现,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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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对电工、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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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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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园中园”“厂中厂”企业、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单位,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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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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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

具体情况

描述

对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具体情形描述

被检查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检查人员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总体

情况

1

单位自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2

单位自查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4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6

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7

上级交办的消防安全重风险隐患(个)

8

上级交办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9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个)

10

挂牌督办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单位总数(家)

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带队检查(家)

4

单位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消防控制室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止使用临时查封(家)

(停用)

(查封)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单位(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有关市县及部门(次)

党委

政府

组织

领导

情况

1

省、市、县党委政府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省级)

2

省、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省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3

省、市、县政府负责同志

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

(省级)

4

省、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到单位宣讲(次)

(省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5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6

是否在本级主流媒体播放消防安全专题栏目

7

市县两级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市级)

8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检查(次)

(县级)

___________乡镇级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 时间:2023

注:1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5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

3.调度表中明确提出乡镇、县级的有关事项需要分开进行统计上报。

4.乡镇需汇总统计上报辖区内所有情况;级重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分别汇总统计报送本单位和本行业领域有关情况(报送两张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gathering place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6

重要场所  important place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4 判定原则和程序

4.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4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判定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2 直接判定

5.2.1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5.2.2 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2.3 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5.3 综合判定

5.3.1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5.3.2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d)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 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6 直接判定要素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7 综合判定要素

7.1 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 703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222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6 消防供电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 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9 其他

7.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