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作专班、各行政村:
根据市县要求和工作需要,结合我乡正在开展的第二轮集中入户走访活动,同步开展2023年度脱贫人口收入统计测算,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脱贫人口收入应统尽统相关指标采集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例如:本 地打零工收入、外出务工收入、以工代赈务工收入、帮扶车间务工收入、企业务工收入、公益性岗位工资等。
包括:(1)劳动报酬。①按周、按月或按其他间隔定期发放的计时计件劳动报酬;②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的奖金;③按月或其他间隔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等;④因加班、夜班、在周末或其他私人时间工作而获得的加班工资或专门津贴;⑤因到外地工作、或在不满意的、或危险环境下工作而获得的津贴;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婚丧假、事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 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⑦根据激励制度,与企业整体业绩挂钩而给付的专项奖金或现金奖励。
工资按照“收付实现制”计算,只要是在收入计算周期内 实际得到的工资,无论该工资是补发还是预发,都应归为本期 得到的工资收入。收入计算周期内应得但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应计入。
(2)各种福利。指单位或雇主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实物产品和服务折价。包括:①单位或雇主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实物产品,如米、面、植物油、牛奶、日用杂品等;②单位或雇主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免费或低价提供的工作餐,以及单位缴纳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③由个人先行付款消费,后由单位或雇主给予报销的款额也视为福利;④生产过程所生产的货物与服务,如采矿企业提供的免费煤炭等。
实物福利的估价遵循以下原则:如果产品或服务是单位或雇主购买的,则采用购买者价格对其进行估价;如果产品或服务是单位或雇主自己生产的,则采用生产者价格对其进行估价。如果产品或服务是免费提供的,则实物福利的价值就是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价值;如果产品或服务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的,则实物福利的价值就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与实际支付额之间的差值。
不包括:单位或雇主为能够完成工作所给予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如发放的工作服装、工具、设备或其他产品。
(二)生产经营净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税收等生产经营性支出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业等农林牧渔业,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指农户或农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等)和技术、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及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收入、合作入股分红、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分红、出租房屋收入、出租其他资产收入等。
包括:(1)利息收入。是指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融契约条件,借出金融资产(存款、债券、贷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的农户或个人从债务方得到的本金之外的附加额。利息收入是应得收入,包括各类定期和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个人借款利息等,银行代扣的利息所得税也包括在内。利息与红利的差异:利息一般是预先约定的,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而红利的多少与企业的经营效益直接有关,一般不预先约定。
(2)红利收入。指农户作为股东将其资金交由公司支配或处置而有权获得的收益。包括年终分红以及从集体财产入股或其他投资分配得到的股息和红利。
(3)储蓄性保险收益。指农户或个人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保险收益。不包括保险责任人对保险人给予的保险理赔收入。
(4)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收入。指农户将拥有经营权 或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偿性收入。也包括从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实物形式的收入。
(5)出租房屋收入。指农户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得到的租金收入。
(6)出租其他资产收入。指农户将除住房之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生产经营用房、机械设备等),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农户之间、农户与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慈善爱心救助资金、应急救助资金)、政策性生产补贴(生态补偿金、庭院经济奖补)、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 和赔偿、农户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包括:(1)养老金。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按月以货币形式或实物产品及服务给予的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因年老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生活补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等。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低保家庭和低保边 家庭中的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一 、二级)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
(3)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务工就业稳岗补助。2023年-2025年,对跨省务工和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外 出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定额方式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对当年 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平均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的稳岗奖补。
(4)社会救济和补助。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各类特殊家庭、人员提供的特别津贴。包括国家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特困供养金,国家和社会及机构单位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的困难补助、救灾款,国家或机构单位向由于失去工作能力或意外死亡等原因而失去工作的人员或其遗属定期发放的抚恤金等。
(5)政策性生产补贴。指国家为扶持农业生产进行的相关生产补贴,如地力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畜牧业补贴、非农生产经营补贴等。
(6)政策性生活补贴。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各级地方财政给予农户的相关政策性生活补贴,包括能源补贴、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生的生活补贴等,也包括其他低价或免费提供的实物产品和服务,如廉租房等。
(7)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指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无论是以现金、汇款、转账、银行卡共享等任何形式寄回、带回的收入,都应计入。
(8)赡养收入。指亲友因赡养和抚养义务经常性给予农户及其成员的现金和实物收入。
(9)其他经常性转移收入。指农户从除上述各项转移性收入以外得到的其他经常性转移收入。如经常性捐赠收入、经常性赔偿收入、失业保险金、亲友搭伙费等。
不包括:
(1)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2)各类保险被代缴部分。
(3)保险赔付金原则上不计入收入,但特殊险种除外,如农业险赔付、防返贫险赔付金应计入收入。
(4)农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五)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成员原则以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参考。对“户 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以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不包含 正在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人员)为准。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有出入的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1.包括:①由本住户供养的在外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③轮流居住的老人。
2.不包括:①寄宿者、住家保姆和住家家庭帮工;②已分家的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③已应征入伍者;④劳教劳改人员。
二、 工作要求
(一)各村包村领导负责组织所包村的下乡干部、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到村任职大学生开展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入数据统计工作,督促本村增收措施的落实,负主体责任;各村下乡干部、支部书记、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负责本村收入数据的汇总、测算和分析审核工作,对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负主要责任;各村负责收入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二)各行政村在测算中要认真落实好省增收30条、市增收32条政策措施。足额兑现各项补助资金,聚焦重点群体,因户施策。加强脱贫人口收入数据采集、统计、处理等各环节管控,确保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
(三)各行政村要统筹安排部署,精准把握统计口径。尤其要对新轮换的驻村工作队员及参加收入统计测算的相关人员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捋清工作方式、规范统计指标,数据来源客观、真实、有效。要入户核实,确保老百姓认同、认账,切实做到“应统尽统”“账实相符”。
(四)乡乡村振兴办要同步开展针对性指导,要密切监测收入数据采集、汇总数据,按照“两个高于两个缩小”的总体要求,紧扣今年的目标增速,把握脱贫人口收入结构占比,督促收入数据采集异常的村立整立改。
(五)各村要紧盯监测对象,2022年收入低于8000元、收入下降“两类人群”等重点关注对象,及时分析研判三年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本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收入不增反降的逐步减少;收入低于7100元的脱贫人口动态清零;脱贫人口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8000元以下的脱贫人口动态清零。
其余未尽事宜,以2023年全省脱贫人口信息采集培训会后相关要求为准。
高家沟乡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