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修订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各涉及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家庄镇人民政府

2025415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统一思想认识,齐心协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2)组织研究制定年度及重大活动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制度措施、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为党政领导决策及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并检查、指导所辖村委企业以及镇直机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

(3)组织研究需要政府及上级部门亟待解决的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灾问题和重大隐患及危险源,并迅速上报。

(4)结合实际,分析形势,组织安排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和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查找问题,纠正违章,治理隐患,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5)组织考核,并报党委、政府批准,实行奖惩。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

(6)组织研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按规定上报。

(7)组织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综合管理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镇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和预测全镇安全生产形势,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地安全生产制度,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监督使用,逐步改善劳动安全条件按照委托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工作及时汇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加强信息反馈

(3)组织实施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4)组织和领导本地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或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督促所辖单位、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6)负责对所辖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预审工作,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予以支持验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7)综合管理全镇各类伤亡事故,负责统计上报工作。所辖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及其它重特大事故后,要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现场施救,并及时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镇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镇党委书记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 认真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报告的内容,纳入向县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 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 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委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5.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政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 组织参加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镇长安全生产职责

镇长为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 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乡镇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向县政府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3.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灾害治理、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设施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4. 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明确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推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5. 担任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坚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 制定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镇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

(3)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镇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为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乡镇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 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 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月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两次;

  5. 督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分工组织和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镇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各位副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 协调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所辖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综合全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主持抓好安办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筹备安全会议,分解下达目标,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

(5)经常检查所辖单位、企业,特别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电及重点场所的安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6)本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要尽快赶赴现场,积极参加抢救和做好上报及善后工作。

(7)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行政民委员会主任、社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几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每季度末月的25日向党委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

(5)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安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

(2)会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同安全生产例会同步进行。

(3)凡一项重大安全事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的,必须进行会商,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完成。

(4)会商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①需多方协助配合或支持的安全工作,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分工负责,分头实施;②研究重大安全事项、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③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集中整治或专项整治及重大安全活动;④研究检查、整改、奖惩中的交叉事项及其它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问题。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出所、土地所、安监站、林业站、农机站、教办等镇站(所)为联席会议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严格奖惩,特制定本制度:

(1)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2)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车头及业主、人头。

(3)委会、单位对举报和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落实整改。

(4)委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则,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责任单位,扣减目标单项分的20%,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l-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事故的责任单位,扣减目标单项分的60%,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扣减全部目标分外,并实行“一票否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上述目标考核的扣分,均纳入党委、政府总目标考核分值中计算。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在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次,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的各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第一、二责任人,政府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单位企业或安全生产管理模范工作者,并予以奖励。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培训,提高安全思想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1)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各村干部、管理人员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每年培训率要达到100%

(2)委会,对民、群众的教育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教育面达到95%

(3)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学习教育,每周不得少于1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4)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月不得小于2小时,教育面达到100%

(5)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因此而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2)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业主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3)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企事业、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4)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5)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力度,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由政府或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相关站(所)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

第三条 专项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组织。

第四条 专项督查的重点是检查各村委和站(所)履职尽责情况。

第五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秩序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管情况;执法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其它专项工作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暗访、抽查生产经营单位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专项督查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查目标、重点、时间、要求和督查组组成单位。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八条 督查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外,要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重大隐患通知书,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督查过程中对履职不到位、失职、行政不作为的政府相关站(所)有关人员要依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要将相关文书和资料整理汇总交组织单位妥善保存,并写出督查专题报告。组织单位汇总各督查组的督查情况后形成综合报告,上报政府及安委会。

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均有权向政府和有关站(所)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破坏和伪造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的;

工矿商贸企业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仍然组织生产建设和经营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证照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指令,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个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或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区、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当面口头或委托他人等方式政府和有关站(所)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第五条 接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镇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处理;超过职责权限的及时移送上级有关部门;移交、移送、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中,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资料。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或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八条 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立案查处站(所)负责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立案查处站(所)确定。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属企事业单位、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全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2)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日内,书面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盛市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依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柳林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政府党政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站(所)负责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政府和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规定或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二)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三)未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问责的规定,情况较为严重的;

(四)未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工作拖沓的;

(五)对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隐患长期存在的;

(六)班子成员或各站(所)未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配合不主动,隐患处理不及时的;

(七)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被省、市、县通报的;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及监管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的;

(九)其他需要事前问责的事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第六条 由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司法所及有关站(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党委、政府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复。